甲方為委託乙方及其指定之人代理甲方向財政部核准設立之金融機構或融資單位辦理各項金融業務申請事宜(以下簡稱委任事項),雙方簽訂本委任書並議定以下各項契約條款
條款
共資遵守:
第一條:使用印章印文並使用於委任事項所需任何資料之權限
乙方有權代刻甲方印章權限,甲方允許使用於一切有關委任事項之用途 (刻印費一律由甲方負擔)
第二條:委任範圍及事項
甲方同意於額度新台幣1~80萬萬元之範圍內,惟實際核貸金額依金融機構或融資單位同意核貸之金額為準,授權乙方全權處理向財政部核准設立之金融機構或融資單位申請辦理各項金融業務,直至金融機構或融資公司等單位核准並撥款入甲方所指定帳戶為止
第三條:服務酬金
乙方受任辦理委任事項之酬金,以金融單位或融資公司等單位實際核准撥款金額之10% 或 元整 計算,此服務報酬不包含金融機構或融資單位之開辦費、帳管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甲方並應於金融機構或融資單位將甲方貸得款項撥入甲方指定之帳戶後,於二十四小時內給付乙方上揭服務酬金,如有逾期者每日加收該應支付之服務報酬費用1%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四條:違約金
- 甲方於簽訂本委任契約書後,如非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欲提前終止委任契約者,應依下列乙方處理委託事項進度之情形,負擔勞務費用並給付服務酬金。
- 甲方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融資公司正式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委託事項前終止委任契約者,甲方毋庸給付服務酬金,乙方如為委任事務而於申請前支付一定必要費用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償還之。
- 甲方於乙方向金融機構或融資公司正式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委託事項後,但金融機構或融資公司或乙方開立之成功核貸通知單據,核准及撥款前終止委任契約者,甲方應給付以其授權額度金額之5%計算之服務酬金。
- 甲方於金融機構或融資公司正式提書面申請後辦理委託事項,且融資公司等單位核准或撥款後,因乙方已完成委託事項,甲方不得終止委任契約,甲方應立即給付乙方給付第二條所約定之服務酬金。
第五條:乙方之保密義務
乙方對於委託事項應負職責上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六條:甲方之真實義務
甲方應保證其向乙方陳述之事項及提供資料均係真實、正確、如有虛偽或偽造書類、證件、文件之情事、經乙方發現後,乙方有權無條件終止本契約並解除委任,甲方並應給付以其授權額度金額百分之5%計算之服務酬金。如因之而致生乙方損害時,甲方必須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七條:各項必要費用之負擔
甲方因委任乙方辦理委託事項所衍生之信用保險費,設定費(動產擔保設定費),銀行開辦費或任何其他銀行應收費用、均由甲方自行負擔。
第八條:正本資料返還之義務
甲方所提供之個人相關資料,除正本資料外,乙方不予返還甲方。
第九條:甲方之協助義務
甲方於委任乙方辦理委託事項期間,應依照乙方之指示,配合辦理或提供所需文件資料,如因甲方未盡協助義務而致委任事務不能完成時,甲方仍應給付第三條所約定之服務酬金,若不能計算時,按第二條所約定之額度計算之,如因而致生乙方之損害時,並應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十條:合意管轄
甲 、 乙雙方即甲方之連帶保證人如因本委任契約涉訟者,雙方皆合意以台灣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上述合約內容經甲方確實詳細閱讀且充分了解。
流程說明約定書
- 自然人需備妥下列文件
-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印鑑章
- 委任契約書
- 徵信同意書
- 填寫客戶適性評估、閱讀風險預告書並簽名或蓋章
- 法人需備妥下列文件
- 經濟部變更/設立登記表影本
-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統編編配書影本
- 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填寫客戶適性評估
- 法人需蓋公司全銜名稱之印鑑及負責人之印鑑(務必加蓋經濟部大小章與正本相符)
- 申請人/本人親致本公司辦事處填寫資料
- 本公司電話通知/現場知會申請人應注意事項及確認資料
- 本公司電話通知申請人/本人已核准通過,並約定對保時間及地點(本公司通知攜帶資料)
契約審議期約定同意書
緣因雙方當事人間簽訂緣因雙方當事人間簽訂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等契約,雙方就此共同合意為簽立此契約書當下合約立即生效,自始甲方即不得任意為契約之解除,如欲終止契約仍應依契約中所為之約定辦理。